第一条: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的授权要求和《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力认证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制定继续教育办法:
第二条: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,是指为持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持证人(以下简称:持证人)的专业水平,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,维持证书的有效性, 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
第三条:持证人在证书的有效期内,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,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。